我國四部委發布八項條件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
為加強和規范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引進,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界定提出了8項條件,并明確了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遵循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的人才觀為指導;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尊重人才成長規律,把人才的學識、業績和貢獻與其發展潛能相結合;通過實踐檢驗人才,注重業內認可;堅持尊重人才的多樣性、層次性和相對性。
8項條件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2、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7、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并為國內急需的特殊人才。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