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把民主集中制列為黨內政治生活基本規范的主要內容之一,并做如下定性:“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必須看到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義,必須使民主集中制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
□劉晨光
就其最終目的而言,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正是為了“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準則》描繪的這一理想圖景,最初來自毛澤東1957年《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講話,1979年鄧小平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中再次予以強調,“這就是我們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實現的政治局面”。可見,民主集中制直接關系到黨內政治生活目的的實現。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無產階級政黨,是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中的重要原則,也是無產階級政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一個重要標志。馬克思恩格斯并沒有明確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但他們始終把民主和集中相統一作為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所有成員在組織生活中一律平等,并少數服從多數。列寧在創建俄國布爾什維克黨的過程中,則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
民主集中制不僅是無產階級政黨的組織原則,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原則。馬克思恩格斯提出過“社會共和國”概念,認為無產階級政權可采用“民主共和制”的形式,同時對資產階級虛偽民主以及無政府主義進行批判。列寧主張社會主義政治組織,應將議會制的長處和直接民主制的長處結合起來,將立法職能與執行職能在人民代表身上結合起來。在這些基礎上,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在把新型共和國的國體表述為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同時,就認為其政體亦即政權構成形式,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并實行普遍平等的選舉制,而“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能夠成為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主要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和執政黨,直接領導和參與國家制度的運行,因此黨和國家的兩套制度安排就交叉起來,相互影響。作為黨和國家的雙重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的核心要義與精髓在于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系。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集中是 “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不可分離。
在思想觀念上樹立和增強民主集中制意識,必須反對官僚集中制和無政府主義兩個極端。正如列寧所說,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須認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義集中制,另一方面同無政府主義的區別很大。官僚集中制,就是沒有民主的集中制,它必然導致封建專制主義和獨裁制以及資產階級寡頭制。無政府主義是沒有集中的極端民主化,必然導致分散主義和無秩序狀況。如果說官僚制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摒棄的,那么無政府主義則是任何社會都不能接受的。
《中國共產黨章程》對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與實踐要求均有規定。這為充分開發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使民主集中制真正能夠很好地運轉起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很大程度上,這些原則和要求也貫徹在 《準則》始終。《準則》就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從十二個方面提出了要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只是其中之一,不過《準則》對別的方面內容的論述,特別是在論述 “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以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內容時,仍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大的邏輯框架內進行。
黨的民主集中制包括非常豐富的內容,若是總結歸納、取其精華,它實際上主要體現的,乃是黨的集中統一、黨的集體領導與黨的群眾路線三者的有機統一。《準則》從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面臨的比較嚴重的新矛盾新問題出發,抓住了“黨的集體領導”這一牛鼻子。黨的集體領導制度本身,恰是黨的民主集中制最顯著、最集中、最有力的體現。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就要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總之,既要防止一言堂的專斷,又要防止無人負責的渙散。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通過正確運行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可以為我們的事業提供強大的領導力。習近平總書記推薦毛澤東的《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一文,用意不可謂不深切。黨的領導制度本身,既包括了民主,也包括了集中。同時,它一方面與黨內民主和黨的群眾路線構成辯證關系,另一方面又與黨的集中統一構成辯證關系。
充分開發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自然還需要使黨的民主集中制邏輯延伸到國家,使其同樣也在國家政治生活中運行起來。依據憲法規定,民主集中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主要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此外,中國的政黨制度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體現。
作為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民主集中制開發不夠、執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化水平不高,缺乏系統、規范、具體的程序設計。因此,充分開發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應該把切入點放在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上。六中全會把這項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作者系中央黨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