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縣公安局“違法”扣押和查封了韓女士家包括小轎車等在內的財產和物品,事后韓女士向河南省高院人民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要求鹿邑縣公安局向韓女士支付賠償金大約40萬元。然而至今,韓女士一家人仍然沒有拿到賠償款。(5月4日中國新聞網)
幾年前的違法查封,本身就是執法部門的一個錯誤;幾年后對相關部門的決定一拖再拖,遲遲不做履行,更是錯上加錯。這“遲到”的賠償款背后,究竟有多少“貓膩”?
對于為何該賠償工作拖延了小半年時間,鹿邑縣公安局,負責宣傳的李警官說:“當時她人(賠償請求人)沒在家知道嘛,沒在家沒有人過來提那個賠償的錢的事兒,她是后來回來的?!闭沾苏f來,群眾不知或不在的事兒,職能部門就可不管不問不理?那主動服務談何說起?群眾的貼心人從何做起?
對于賠償款為何“遲到”,還有一種說法是“本來都提上了日程,可是說著說著,局長調走了,也就沒顧得上給財政申請”。這仿佛在說,局長的事才是大事,局長走了,群眾之事就得“按下暫停鍵”。這不得不讓人反思,群眾辦事咋有那么多“磕磕碰碰”,一會兒“局長走了”,一會兒“經辦人員不在”,“事難辦”的現象為何總是跟隨著群眾?
不管是人不在家也好,還是局長調走也罷,都不是理由,只能被看作為借口,其背后都折射出了服務意識的缺乏。人不在家有電話,如果服務部門“多走一步、多想一層、主動一分”,換來的不一定是百分好評,但絕不會是零分差評。局長調走但還有管理、有制度,群眾的事該辦還的按程序辦,要知道,服務“遲一分”,民心就“少一分”。
賠償款遲到的背后,也是監管的“缺口”。正如河南省高院賠償辦副主任尚修星所說,“我們現在的法律包括賠償法,在作出決定之后的強制執行方面,都沒有什么規定?!币苍S韓女士的遭遇并不是個案,類似事件的發生也急需上層的頂層設計,用制度、規定來約束相關行為,保障群眾的合法利益。
服務群眾不單單是一句口號、一句空話,這要求各級執政機關和干部要以群眾利益為中心,為群眾服務,把服務的要義落實到政策上、行動上。建設服務型政府也要求干部思想上要從“領導者”向“服務者”轉變,多為群眾考慮一些,讓群眾少跑幾次路,從“門難進、臉難看 、事難辦”中解脫出來,有滿滿的“獲得感”。
(四川省合江縣白鹿鎮人民政府 胡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