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委作為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實現上居于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處于承上啟下的重要位置。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條例》的亮點之一,是進一步強化了地方黨委集體決策的程序和機制,對于規范黨委集體決策、進一步發揮好領導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堅持黨委集體決策,杜絕個人獨斷。中國共產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它的領導機關,從中央到基層,都必須實行集體領導。黨的地方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地方黨組織中的集中體現。《條例》對地方黨委集體決策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凡屬應當由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黨委制下,書記和委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黨委研究決策重大問題,書記和委員一樣只有一票的權利,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最終決定。《條例》更為明確地規定,黨委書記“一把手”“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所以,集體決策就在于從制度上保證了黨的集體領導
理順會議工作關系,排除越俎代庖。黨的地方組織,包括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黨的章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常委會,依照黨章規定進行的集體決策,享有黨內法定權威,黨內同級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超越其職權。新《條例》對全會和常委會決策事項范圍作了細化,特別是明確了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突出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職能。《條例》還對同地方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相聯系的擴大會議、書記專題會、常委議事協調會議等作了明確界定,做出了不允許取而代之的規定。
規范黨委決策程序,避免隨意拍板。決策程序是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外在表現的核心內容。新《條例》對決策的議題醞釀、會議召開、表決計票等程序進行了進一步規范,有助于保證黨委決策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如全會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征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后確定”,常委會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全會由常委會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開2次”,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但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且規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或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明確排除“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計入票數。
完善黨委決策機制,減少決策失誤。新《條例》對黨的地方委員會決策程序上明確提出三大機制,有利于保證黨委決策的民主性和政治效能。一是健全決策咨詢機制,重大決策在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前,“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二是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三是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確保決策落實,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作者系省委黨校科社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