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受干擾才能培育法律信仰
近日新華社受權播發兩個重要文件,劍指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一個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一個是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份文件均是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推出的重要舉措。
在司法實踐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或許會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也可能會有各種理由,但其危害和惡劣影響正如中央司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所指,“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種種現實昭示,必須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兩個規定出臺以后,人們多在重點關注其中的懲戒條款,因為此前雖然并不缺乏類似規定,但懲戒往往流于空泛,而本次規定明確要求,領導干部有五種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按照規定,干預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造成冤假錯案等嚴重后果,或者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從懲戒措施中能夠看出,中央對于維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杜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決心之大,人們紛紛將本次規定稱為“史上最嚴”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為了維護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劃出“紅線”、明確懲戒措施固然重要,但在懲戒之前卻存在一個顯然的難點,即如何認定司法受到了不當干預。從認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開始,到以雷霆萬鈞的處罰結束,圍繞這一過程應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有鑒于此,也許不妨認為,規定中確立的記錄制度比懲戒條款其實更值得關注,因為在規定構建的制度體系中,記錄制度既是前提,也是基礎。如果沒有記錄制度,干預司法的痕跡就可能隨風而去,遑論懲戒?
仔細審視可以發現,為了確保記錄制度的可操作性,規定堪稱煞費苦心。首先強調“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而為了使這一“總綱”不致落空,又規定司法人員“兩次以上不如實記錄將處分”,明確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和對記錄人員打擊報復都將被追責,對記錄的司法人員和領導干部都進行了關注,考慮可謂周全。但這里存在兩個無法忽視的問題,一是在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傾向一時不易消除的大背景下,有些干預無影無聲,卻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真實的影響,如何記錄?二是法院內部的行政化對法官和記錄者是一種巨大的壓力,面對這樣的壓力,是否所有的記錄者都有秉筆直書的勇氣?
解決以上問題,首先是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某個案件如果受到了領導干部的干預,這種干預再巧妙再無形,也一定會反映到裁判文書中,只要文書公開,真相就能大白于天下;其次是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每一起案件由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不言而喻,當非法律因素無法影響和干擾司法的時候,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就會堅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