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將釋放什么信號
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這其中蘊含的信號值得揣摩。法治的核心命題,是權大還是法大。如果是權大于法,那么執掌權力的個人就會凌駕于法律之上,法治就會變成權治,權治就會變成人治,那是國家的災難,民族的災難,當然也是執政黨的災難。怎么才能解決好二者關系呢?我以為至少有三點。
第一,至上規則。黨必須和善于通過法律來治國理政,憲法和法律既是人民的意志,也是黨的意志,是二者意志的高度統一。任何個人的意志和行為,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只能在黨的意志和人民意志之下,而不能在其之上。法治不僅要有權威,也要有糾偏功能。對于為政一方的“封疆大吏”,或者是執政一行的“宰輔大臣”,在其執政過程中的種種政策、行為、做派等,都要有及時糾偏的功能,也就是行為糾偏功能。一旦有人出現僭越、濫用權力等偏差,法治應當發揮其強有力的糾正偏差功能,以免養虎為患。
第二,底線規則。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線,是社會秩序的底線,如果擊穿這個底線,黨、國家和社會就會出大問題。從歷朝歷代來看,吏治不僅必須整頓,而且需要經常整頓。為官清廉是政治清明、文明的重要內容。這才能真正維護執政黨的長期利益、根本利益、整體利益。諱疾忌醫、輕描淡寫,只會放縱歹人歹行,最終失信于民。
第三,踐行法治。無論是至上規則還是底線規則,都僅僅是規則,而不是事實。法大于權,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上,關鍵是要落實在實踐中、行為中。我們已經建立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法律實施效果有待提升。只做不說,不是法治;只說不做,同樣不是法治。只有既說又做才是真法治。怎么來驗證這個“做”呢?那就是對違法者的懲治。人們是通過結果去驗證規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打“老虎”也罷,打“蒼蠅”也罷,都是在做。法治建設不僅是建章立制,更重要的是踐行法治。這既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也是我們法治建設實踐的經驗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