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唯票”并非“不要票”
朱浩偉 閆瑾
中央提出在干部選拔過程中不能簡單以票取人的要求,為干部選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做到全面準確地識別干部,既充分尊重民意,又不簡單以票取人,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也是干部選任工作的難點。從實踐的角度看,不簡單以票取人,必須要處理好三個關系。
處理好“重票”和“唯票”的關系。“民主投票”是干部選任工作的重要步驟和主要方法之一,目的是為了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更加體現群眾基礎和群眾認可,避免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但也應當看到,票選也有其局限性,在實踐中常常存在票選結果與干部真實能力、群眾信任度不符的情形。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也相應作了修改,將民主推薦票的作用由“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核心就是要使民主推薦回歸應有的地位,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并不是說以后選人用人就可以不走民主推薦程序、可以不看民意了,“不唯票”并不等于“不要票”,而是要把民主推薦結果與干部的一貫表現、平時考核等結合起來,綜合分析,客觀公正評價,既防止簡單以票取人,又切實貫徹群眾公認原則和黨管干部原則。
處理好“民主”和“民意”的關系。從理論上講,民主推薦票代表著一定范圍內的民意,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民主推薦結果有時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既不完全等同于民意,也不能百分之百地反映干部的真實情況。一些平時辦事四平八穩、工作能力一般的老好人和善于拉關系的人往往得票率較高,而一些事業心強、工作能力強,敢于擔當,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反而得票率低。在選人用人中,這類票數與真實的民意扭曲、與干部優劣背離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果簡單以票選人,實質是走進了選票教條主義、民主形式主義的誤區。作為黨管干部的職能部門,組織部門應擔當領導職責不失語,堅持黨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礎上,實現黨委選人用人的意圖。
處理好“票績”和“實績”的關系。得票多少,反映了參選干部在群眾心中的分量,可以是才干、德行,同樣也可能是利益、親疏??陀^地考察和評價干部,要將集中推薦結果和組織部門平時掌握的干部日常表現、群眾口碑、工作業績、綜合素質、任職經歷與發展潛力等結合起來,全面衡量人選的“票績”與“實績”,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選什么人是風向標,如何選人也是風向標。在干部選任上,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選人用人重視選票但不唯票,對那些敢擔當、有能力、肯實干的干部,哪怕得票不高,也要大膽使用;對那些投機取巧、好人主義,拉幫結派的干部,即便謀取高票,也堅決不能使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樹立起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導向,促進各級干部把心思用到干事創業上來。
(作者單位:河南省滎陽市委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