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干部要讀懂四個“不等式”
章志芳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證。貫徹和落實條例,要妥善處理好四個“不等式”。
民主推薦得票高不等于群眾公認度高。一個時期以來,干部民主推薦票被作為選舉票對待,以票取人、被票“綁架”現象突出。一些干部害怕丟票,工作中搞中庸之道,當“老好人”;有些干部平時不務正業,拉圈子、搞幫派,爭取民主推薦的“感情票”,導致民主推薦結果失實。《條例》把黨管干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兩者是辯證統一的有機整體,目的都是為了把干部看準選準。首先,強化了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新增“動議”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第二,把民主推薦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并規定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但將推薦結果從“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這樣既能防止簡單以票取人,又切實貫徹群眾公認原則和黨管干部原則。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真實了解民意、正確集中民意,在干部選拔任用的各環節,盡可能多地聽取方方面面意見,把相關情況了解得更透、把基礎工作做得更扎實。
經濟增長速度快不等于工作實績好。近年來,選拔干部“唯GDP”論,以至于GDP淪為某些黨員干部的“政績枷鎖”,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識人不準導致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時有發生。《條例》明確要求,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業績;群眾公認度不高等六種情形,不得列入考察對象;注重結合干部一貫表現,加強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要優化考察程序和方法,把考核識別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時,全面、歷史、辯證地考察和評價干部,既看選票的多寡,又看日常表現、群眾口碑;既看發展又看基礎,既看顯績又看潛績,客觀真實準確地評價干部。
公平競爭不等于簡單以分數取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凡提必競”、“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等問題。《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著力改進規范,明確了兩種選拔方式的適用情形,強調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嚴格資格條件,加強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要把分數與實際能力、綜合素質與崗位要求、任職經歷與發展潛力等結合起來,全面衡量人選的“考績”與“德績”、口才與口碑、臨場發揮與一貫表現,真正做到好中選優、人崗相適,避免“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實績好不如成績好”的現象發生。
破格提拔不等于降格以求。近年來,由于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范,有些地方“破格”變“降格”或“出格”,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條例》從嚴進行規范: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強調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突出嚴格審批把關,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填補制度空白,堵塞制度漏洞,強化約束效力。
(作者系江西省廣昌縣委常委、組織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