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條例須嚴字當頭
李玉妹
條例通篇體現了從嚴的要求,貫徹落實條例必須堅持嚴字當頭,在人選把關上從嚴,遵循程序上從嚴,執行紀律上從嚴。把程序理清楚、做到位,就能充分發揮程序的把關功能、擇優功能,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擋在“門外”,使程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制度保證,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著力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條例鮮明地將好干部“20字”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要求。明確了選拔好干部的目的,就是確保各級領導權始終掌握在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馬克思主義的人手中,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明確了選拔好干部的原則,條例規定了干部選拔任用必須堅持的7項原則,文字不多,但體現了黨的性質、宗旨,體現了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明確了選拔好干部的條件,條例規定的6項基本條件,突出了理想信念、政治立場,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道德品行、作風修養以及樹立正確政績觀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選拔好干部的來源,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用人權是最重要的執政權,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根本保證。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堅持黨管干部,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職責規范,到監督檢查各個環節的程序規定,都強化了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新增“動議”這個首要環節,規定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主體是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初步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在對班子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的基礎上提出;規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初步建議為基礎,在一定范圍內醞釀形成。在“確定考察對象”環節,對民主推薦作了合理定位,把推薦結果由“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盡管只有一詞之差,但反映的卻是理念的變化,即更加注重實績,防止簡單以票取人。在“討論決定”環節,要求按程序與有關領導人員溝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強調黨管干部的同時,為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條例同時提出了許多制約性措施。民主推薦依然是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程記實和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強化了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干部。條例通篇體現了從嚴的要求,貫徹落實條例必須堅持嚴字當頭。在人選把關上從嚴,規定6種情形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人選的審批把關,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是一大亮點。在遵循程序上從嚴,從“動議”到“任職”環節,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可操作、可檢驗、可追究的閉環系統。只要把這些程序理清楚、做到位,就能充分發揮程序的把關功能、擇優功能,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擋在“門外”,使程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在執行紀律上從嚴,條例明確規定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這些紀律規定簡明扼要、一目了然,為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提供了制度依據。
(作者系廣東省委常委、組織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