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專題】
制度變遷體現鮮明導向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大法,從1995年出臺《暫行條例》,到2002年正式頒布《條例》,再到如今修訂《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彰顯了中央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態度和決心。
《條例》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為導向,堵住了選任制度漏洞。針對長期困擾干部工作的難點問題,作出了更加剛性的、更富有操作性的規定,細化了具體要求,嚴密了相關程序,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章可循,更加嚴謹科學。
《條例》還特別強調崇尚實干的導向。把“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列入干部選任的基本條件,把“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作為干部破格提拔的條件,以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基層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等規定,體現了重視基層、崇尚實干的用人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