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專題】
為破格提拔立規矩
新修訂《條例》對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確規定,把破格提拔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條件更加明確。以往在破格提拔的問題上,只有一些籠統的規定,具體操作層面缺乏明確界定,一些人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火箭式提拔”引發了群眾的不滿?!稐l例》對破格提拔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對“特別優秀”和“特殊需要”分別明確了3種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確了“4個不得”的嚴格要求。對什么樣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什么樣的情況不能破格提拔,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標準,填補了政策空白,防止“破格成出格”的現象。
把關更加規范。《條例》對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進一步規范,要求“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要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多一道關口、多一層監督、多一份指導,“破格準不準、上級審一審”,及時發現問題,進行糾正,把漏洞堵上。
監督更加嚴格。越是破格越要嚴格,越要把理由擺在桌面上、把操作曬在陽光下,不能含含糊糊,不能暗箱操作,才能過得硬、立得住、經得起別人說。《條例》明確,在討論決定和公示環節,對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這就意味著不僅要進行嚴格的黨內監督,更要接受廣泛的社會監督,“破格提拔行不行、干部群眾評一評”,讓破格提拔成為“陽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開放度提高公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