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領導“獎”下水
黃亦兵
有些地方存在這樣一種怪現象:個別單位在給本部門干部職工發放獎金時,也會給上級領導各發一份。有名目的,堂而皇之“獎”給領導;沒名目的,也要編出個名目“獎”給領導。于是,一些領導每年“獎金”收入頗豐。
據報道,某市一副市長,大肆收受下屬單位的“獎金”,僅其妻2012年為其記下的“獎”項就有24種之多。獎金的名目五花八門,如“綠化獎”、“嚴打獎”、“防洪保安基金獎”、“計劃生育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獎”,等等,金額最少的200元,最多的達4000元。而給領導發“獎”的背后,還有多少“腐敗戲”隨之上演,就不得而知了。
上級領導指導、支持下屬單位的工作,本是自己分內之事,豈能以此為籌碼收受索要“回報”!時下,確有少數人把商品交換原則帶到領導工作中來,給基層做事,就要有“回報”;為基層服務,就要受“獎勵”。這種荒謬的認識,給領導“陪獎”披上了一層合理的面紗。有些人更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借“發獎”之名,行賄賂之實。此風不剎,則腐敗分子又多了一條發財的“通道”。
給領導發“獎”,極易助長公款行賄受賄之風蔓延。也會滋生更多的奢侈浪費行為,更會引起群眾不滿,疏遠黨群、干群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