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中縣規范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
資中縣出臺《資中縣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辦法》,規范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
“局部”變“全面”,規定交接事項。將籠統的工作交接細化為干部人事,財政財務,重要工作,重大信訪、社會穩定、安全事項及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項等5個方面共25項具體內容。其中,干部人事包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實際配備等7個小項內容;財政財務包括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債權債務等6個小項內容;重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目標、推進措施、進展情況等6個小項內容;信訪安全包括維穩、安全隱患整治等6個小項內容,切實做到全盤移交不留死角。
“零散”變“規范”,規定交接程序。將隨意的交接程序固化為下發《交接通知書》、暫停相關履職行為、填寫《離任交接書》、交接備案等4個程序。由縣委組織部向離任領導干部發出《離任交接通知書》,規定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接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離任領導干部自接到《離任交接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停止人事調動和經濟往來有關事項,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分管縣領導批準,并報縣委組織部備案。按照干部人事、財政財務等5個方面的交接事項填寫《離任交接書》,并附上相關佐證材料。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分別派出監交人和交接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留存一式5份,由監交單位、交接雙方以及所在單位保管,作為劃分交接雙方責任界限的重要依據。
“柔性”變“剛性”,規定交接責任。厘清交接雙方、組織實施部門及監督實施部門工作責任。離任領導干部負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全面移交工作事項、確保移交資料真實等責任,若是離任前或交接中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接任方負有認真核對所接事項,以及對不清楚或有爭議的問題書面提出主張的責任,若是因接任方不負責或對不清楚事項不報告產生的后果,由其個人承擔責任。組織部門受縣委委托,負有對交接爭議事項,組織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財政部門進行核查的責任;紀檢監察部門負有全程監督,并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處理的責任。組織部門將離任交接工作情況列入領導干部信用信息庫,作為縣委評價、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