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黨中央頒布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五個法規性文件。這五個文件涉及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全委會任用干部表決辦法、黨政領導干部辭職等領域,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上能下和能進能出、擴大黨內民主、加強干部監督等問題。這些法規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整體推進邁出重要一步,必將推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我認為,要想抓好這項工作,必須抓住改革的關鍵和著力點,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
思想觀念突破:由“伯樂選馬”轉向“賽場選馬”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關鍵在解放思想、創新觀念。而創新觀念的焦點又在于正確認識我們長期以來所實行的黨管干部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建立的理論基礎。
我們黨從一誕生起,就一直遵循黨管干部這一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是,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由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組成的,因而黨能夠代表人民選好人、能夠為民作主。在戰爭年代和計劃體制下,這一理論和原則,曾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們所面對的經濟結構、政治基礎和文化基礎均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變化對原有的黨管干部原則的內涵、方式,特別是理論基礎提出了挑戰。
首先,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必須實行以民為本。發展人民民主是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黨的先進性主要體現在領導、組織、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上,而不是實行包辦代替。
第二,市場經濟所體現出來的民主、平等、公開、競爭等原則,對我們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走群眾路線、擴大民主,成為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所在。
第三,嚴峻的反腐敗形勢使我們認識到:權力本身既有整合性一面,也有誘惑性一面。掌權者既可以利用權力整合社會、治國安邦,也可以利用它禍國殃民、巧取豪奪。這都要求我們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選拔、任用、管理和監督的機制。
因此,面對新形勢,必須對黨管干部原則加以發展和創新。黨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這就要求我們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在繼續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基礎上,必須增添新的內容,賦予其更為豐富的時代內涵。
2002年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提出了選任干部的六項基本原則,包括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為在實踐中進一步落實好這一條例,當前尤其要抓好群眾公認這一重要原則。實踐證明,只有群眾公認的干部才會得到群眾擁護,只有群眾擁護的干部才能真正落實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管干部必須與群眾公認緊密地結合起來。
決定主體突破:由“少數人選人”變為由“多數人選人”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到涉及所有制實現形式的“攻堅”階段。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卻相對滯后。干部選任中“由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決定”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
“河北第一貪”李真的升遷史耐人尋味。政績平平又口碑不佳的李真,為什么能在短短7年的時間內,就從一個普通干部升為正廳級一把手?這就提出了一個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重大問題:我們必須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但誰是黨的代表與化身,誰是干部推薦、決定、任命的主體?是常委會、是書記辦公會、是一把手,還是需要擴大這個決定主體的范疇,由少數人轉變為多數人?這個決定的主體問題不解決,少數人說了算的機制就不會發生變化,黨管干部原則也不會正確施行。
此次出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關法規表明,中央已經下定決心,全面推進干部選拔任用的全委會票決制。這一制度以前只是在少數省份進行了試點。將干部決定的主體由以往的少數人,即黨的常委會擴大到全委會,這是對選任主體、決策主體進行的一場革命,也是科學配置權力、分解權力,進而達到制約、監督權力的重要步驟。現在,黨的各級常委會集決策權、監督權、執行權于一身。把重要干部的決定權由常委會轉交給全委會,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這意味著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將逐步由常委會向全委會轉移。隨之,監督權也由常委會向紀委會轉移,紀委會真正向選舉產生它的代表大會負責。這樣,才談得上權力分解、權力制約、權力監督。
選舉方式突破:由“等額選舉”向“差額選舉”逐漸推進
“選任權力過分集中”的另一個表現是,黨政一把手的選任方式基本上是變相的任命制。選拔過程缺乏公開性,人民群眾難以參與選拔過程,使得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屢禁不止,吏治腐敗問題十分突出。
按規定,黨政一把手應由選舉產生。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正職是等額選舉,無人與他競爭,甚至從提名、考察、推薦到正式選舉,都是等額決定的。再加上黨委中又存在少數人甚至個別人說了算的現象,這樣不僅黨政一把手的選舉成了變相的任命制,而且這種任命制還操縱在個別人手中。難怪在一些地方買官能夠成功,難怪不同職級的干部有不同的交易價碼!
因此,必須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選舉制度進行改革。黨政主要負責人的選舉,是當前比較困惑和難以操作的問題。在選舉中,既要代表聯合提名,又要保證黨委人事安排的實現。這種做法,使黨組織和黨員個人都感到十分為難,到底是服從組織的安排,還是履行代表的權利?
當前,創新于基層的“公推公選”、“公推直選”、“民推競選”等選拔干部的方式,值得總結和借鑒。以往,“公推公選”只是在部分地區的鄉鎮展開,而現在,在江蘇等地,“公推公選”的范圍已經由鄉鎮干部上升到縣級干部,同時競選職位也由副職向正職推進。這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在“公推公選”過程中,各地普遍實行了競選制度,也就是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或間接推薦產生,候選人之間相互競爭,正式選舉時實行差額選舉。競爭產生候選人與差額選舉的引入,為解決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原則的結合,為增加干部任用過程中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供了一條很好的解決思路。
《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