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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停職免職誡勉函詢有新規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省委組織部近日出臺3個暫行辦法,就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需停職免職、誡勉、函詢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停職免職暫行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3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停職:因涉嫌違紀,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需要停職的;因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停職的;其他情形需要停職的。具有以下8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免職: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需要免職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記大過處分、不宜擔任現職的;對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者對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不宜擔任現職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組織上作出責令辭職決定,拒不辭職的;在誡勉期滿后,經延長誡勉期仍不改正的;其他情形需要免職的。
誡勉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在政治思想、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干部,及時進行警示告誡的一種組織處理措施,分誡勉談話和書面誡勉兩種形式。《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誡勉暫行辦法》規定,領導干部具有以下8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誡勉: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決定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作風不實,脫離群眾,或者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不民主,在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到班子團結的;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不嚴格,在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群眾意見較大的;廉潔自律、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反映較多,或者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管理不嚴的;經濟責任審計發現有需要提醒、告誡、糾正等問題的;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的,或者不稱職票超過四分之一、且經組織認定確屬領導干部個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情形需要誡勉的。
《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函詢暫行辦法》要求,領導干部接受組織函詢,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不得隱瞞、編造事實,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
(《四川日報》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