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級集體經濟資金如何發揮最大效益?怎樣防止資金被截留挪用?近日,巴中市出臺《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資金籌集、資金使用、資金監管等方面制定15條措施,對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扶持資金加強源頭監管、過程監管、結果監管。
據了解,巴中目前有125個行政村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扶持發展集體經濟范圍,巴中市出臺《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和規范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提高使用績效。
在資金籌集方面,《辦法》要求各地加大扶持資金籌集力度,統籌整合部分涉農專項資金,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支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在資金使用方面,《辦法》規定扶持資金按照民主決策、公示公開、備案管理的程序進行使用,并制定了“負面清單”,明確扶持資金不得用于償還村級債務、發放個人補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以外的項目等7大類支出,嚴格劃定政策紅線。
在資金監管方面,《辦法》細化組織、財政、農業農村、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及縣鄉村黨組織責任,構建合力監督管理的“大監管”格局,并明確扶持村所在鄉鎮(街道)要加強扶持資金管理,嚴格實行報賬制,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將有關賬目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民主監督。
資金撥付有哪些約束性措施?《辦法》也進行明確,規定出現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項目、項目建設進度遲緩、項目可能明顯導致虧損等情形的,將視情況暫緩或停止撥付扶持資金。
為確保扶持資金發揮最大效益,《辦法》提出建立扶持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定期組織力量實地開展績效評估,研究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如何嚴肅資金使用紀律?《辦法》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扶持資金等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回被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