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本報訊 (記者 冉倩婷)5月10日,記者從成都市委政法委獲悉,在中辦、國辦下發的《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基礎上,貫徹中央、省上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成都制定了《目標責任書》。“這份《目標責任書》較以往有很多不同,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上,擺位更高、范圍更廣、問責更嚴、懲處更硬。”成都市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成都市的這份《目標責任書》,對黨委常委會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情況,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的情況,各級黨政領導對社會穩定與經濟形勢的同步分析、實時研判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從范圍上要求了全覆蓋、層層簽、歸口簽。
問責更嚴。《目標責任書》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實行主體、內容和后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影響社會治安、平安建設較為突出的情形,明確采用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方式,嚴格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力、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區、單位,由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對該地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對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處更硬。成都市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目標責任書》將綜治工作實績與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受到掛牌督辦、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單位,可按規定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該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主管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