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以稅前列支、黨費全額返還、財政資金補助三種途徑作為非公企業黨建經費來源。其中,市財政預算每年對非公有制企業單獨新建黨組織,按5000-8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非公有制企業單獨建立的黨組織,按5000-15000元/年標準給予補助;對非公有制企業“黨建組團”和黨建工作指導團(站),按8000元/年標準給予補助。
(2)明確黨建經費只能用于召開黨內會議、開展黨建理論研究和學習交流;發展黨員和黨務工作者的學習培訓、教育管理;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黨員活動陣地建設;黨組織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維護等“五種情形”。
(3)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定期報告、收支公示”三項制度,將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納入企業財務統一管理或設立黨建工作經費專項賬戶,每季度向黨員公布一次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黨員大會通報一次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