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對黨員干部組織、參與迷信活動作出了明確的紀律處罰規定。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黨員干部“搞封建迷信”分為組織迷信活動和參加迷信活動兩種情形:
第一類情形“組織迷信活動”的性質,顯然嚴重得多,其處罰有兩種: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類情形“參加迷信活動”,其處罰分為四種:一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二是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三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四是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專家表示,與2003年版《條例》相比,新修訂《條例》對黨員干部組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處罰規定發生兩點變化:第一,在形式上作為單獨的條款列出,而2003年版《條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是作為“擾亂生產、工作、社會生活秩序”的一項內容提出來的;第二,處罰更加細化,區別對待。新修訂《條例》將“搞封建迷信”區分為組織迷信活動和參加迷信活動兩種情形,每一類情形,分別對應不同處罰。
專家認為,新修訂《條例》的內容變化,表明中央抓理想信念建設急于星火,重于泰山。一些黨員干部熱衷于封建迷信,暴露出“價值迷失”和理想“缺鈣”,其實質是對黨組織的背叛。